博鱼被认定为关联公司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吗?公司法研
栏目:公司新闻 发布时间:2023-03-14
 博鱼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博鱼原则上应各自独立承担责任,但是当股东通过投资或签订合同等手段联结其他公司,出现公司之间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而被认定为关联公司时,那么债务人是否有权要求关联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呢?  2018年12月3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约履行了交付义务,但B公司却未支付货款2000万元。  2019年8月15日,B公

  博鱼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博鱼原则上应各自独立承担责任,但是当股东通过投资或签订合同等手段联结其他公司,出现公司之间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而被认定为关联公司时,那么债务人是否有权要求关联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呢?

  2018年12月3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约履行了交付义务,但B公司却未支付货款2000万元。

  2019年8月15日,B公司向A公司作出说明,B公司对A公司所欠款项分两次付清,2019年10月1日前支付1000万,剩余的1000万元在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但是B公司并未按说明中约定的向A公司支付货款。

  后A公司通过调查发现B、C、D三家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甲,甲同时持有B、C两公司股权,甲的妻子乙持有D公司90%股权;同时,B、C、D三公司经理均为甲,财务负责人均为丙,出纳会计均为丁;另外,三公司登记的经营范围部分重合,且共用统一格式的《业务手册》等情形,三个公司也存在共用结算账户的情形,在D公司向其客户开具的收据中,部分加盖C公司财务专用章。故A公司认为B、C、D三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于是A公司要求C、D公司偿还B公司债务,C、D公司称三个公司虽有关联,但并不混同,不应对B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于是A公司将B、C、D三家公司共同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在人员方面,B、C、D三公司经理均为甲,财务、出纳也均公用;在公司业务方面,三公司经营范围重合,共用《业务手册》;在财务方面,三个公司共用结算账户,且对外支付的依据均为甲的签字。B、C、D三公司在人员、财务及业务方面高度混同,构成人格混同,所以C、D公司应对B公司对A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关联公司之间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时,将构成人格混同,当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那么关联公司相互之间需要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财务混同是关联公司人格混同最为核心的认定因素,所谓财务混同一般是指关联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资金、博鱼账务等无法区分。关联公司之间需要区分彼此经营所用银行账户、独立记账,避免关联交易。如本案中B、C、D公司就存在公用银行账户情形,这是被认定为人格混同重要的一方面。

  人员混同一般是指公司的经理、高管、财务等管理人员存在交叉任职的情形。应尽量避免同一人员兼任关联公司高管尤其是财务负责人,如确实无法避免,则应当明确划清相应人员的工资承担等问题。本案中甲为三个公司的总经理,且三公司的财务出纳均共用,极易被认定为人格混同。对于关联公司的人员混同用工,可阅读《》

  尽量避免关联公司彼此间实际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存在交叉,如无法区分,则应当签署好相关书面合同、做到合理有偿使用。避免关联公司之间利益输送或者收益归一方而损失由另一方承担等过度支配与控制的情形。并且保持业务独立,如确实无法避免,则更应当保持前述财务独立、人员独立、经营场所独立、避免过度控制而被认定为人格混同。【公司法研263】

  中级并购交易师、碳排放交易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

  业务领域:公司设立与投资、公司合规体系建设、股权激励、股权架构设计、并购与重组、破产清算、商事诉讼等法律事务。

  李慧律师,专注于企业法律顾问服务,长期致力于公司法与合规研究,熟悉公司治理结构、博鱼内部运营和HR管理事务。

  担任多家教育培训业、口腔医疗业、物流业、制造业、传媒业、租赁服务业、住宿餐饮业、软件与信息技术业、珠宝首饰业……等行业企业常年法律顾问。